共享单车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押金( 二 )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 ,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押金最长退还期限 , 同时优化了预付资金收取限额标准 , 将交通运输新业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除外)单位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限额提高至30000元 。 并且控制资金可用额度 , 预付资金必须存放于运营企业的专用存款账户 , 运营企业只能最高将60%的用户预付资金用于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 。

  此外 , 采取了分步实施的方案 。 蔡团结表示 , 考虑到目前用户资金管理现状 , 为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 《管理办法》提出对发布之日前收取的用户资金纳入管理设定6个月的过渡期 , 时间延长至2019年11月30日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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