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外电瓶车起火致二人死亡 车主被判赔偿96万( 二 )
物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及时、主动地关注自身所有或管理之物的变化状况及其对他人权利的影响,并对因违反管理和注意义务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事故认定,本案事故系两轮电瓶车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故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两轮电瓶车的故障未能及时合理排除。两被告系两轮电瓶车车主,其未能及时主动关注自有电瓶车的变化状况以及该变化状况对他人权利的影响,违反管理和注意义务。两被告未能提供对两轮电瓶车使用和管理无过错的证据。另经本院查核,二位受害人对自己的死亡无任何过错。综上,两被告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陶某赔偿受害人邵某、范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96万余元。在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近日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1、因电瓶车失火侵害他人财产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陶某在该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行为,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刘某、陶某申请追加电动车的生产商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购买的电动车在出厂时即存在质量问题,亦无法证明该案火灾系因电动车出厂时所产生质量问题引发的。故刘某、陶某主张应由电动车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3.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对可能存在危险的各种物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更换,确保其始终在一个较为安全的情况下运行,这既是对自己的财产和安全考虑,同样也是对他人的安全和财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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