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布整合电路设计和软体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 )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於40% , 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於20%;拥有核心关键技术 ,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整合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於60%;主营业务拥有自主智慧财产权;具有与整合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体设施等开发环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软体企业是指以软体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於40% , 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於20%;拥有核心关键技术;汇算清缴年度软体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於50%;主营业务拥有自主智慧财产权;具有与软体开发相适应软硬体设施等开发环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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