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禁止新设经营性露天矿山矿业权( 二 )

  《通知》提出 , 要严厉打击以工程施工为名无证开采、越界越层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 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将依法予以关闭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处处长吕晓澜解读该《通知》时表示 , 对於已批准立项的废弃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开采矿产资源获得矿产品的建设项目、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和毗邻矿区综合整治项目 , 不属於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

  “上述项目涉及开采矿产资源依法应设立采矿权的 , 要依法设立 , 设立前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档案 。 ”吕晓澜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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