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献遗体”还得自取骨灰 别让公益援助徒留伤心( 二 )

“捐献遗体”还得自取骨灰 别让公益援助徒留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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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始标题为:“捐献遗体”还得自取骨灰 别让公益援助徒留伤心---来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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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而论 , 目前的捐献遗体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善 。 全国各省的遗体捐赠条例 , 对于遗体捐赠的善后事宜并无统一规定 。 尽管个别省份出台规定 , 利用完毕的遗体 , 应当由接受单位整仪后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 , 并承担遗体的运输费、火化费等相关费用 , 但令人遗憾的是 , 包括四川在内的大多数省份 , 尚未出台遗体捐献条例 , 对于使用后的遗体骨灰如何交接 , 也没有明确的依据 。 但这并不代表 , 遗体捐献就只能“光接不送”、“无人理会” 。

正常而健康的法律关系 , 必须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 换而言之 , 享受了什么样的权利就得承担什么样的义务 。 善良的宜宾女孩杨家珊为了回报社会 , 将自己的遗体捐献出来 , 四川医学院教学科研作为获利者 , 提供遗体火化、送还骨灰等服务 , 就是履行义务的应有之义 。

就算是四川医学院表示无能为力 , 当地红十字会也有法定义务送还骨灰 。 我国《红十字会法》明确规定 , 红十字会履行“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职责 。 这里的“参与、推动”遗体捐献工作 , 显然不是说说而已 。 当接收捐献遗体的使用单位表示不具备行为能力时 , 当地红十字会应当负责起来 , 绝不应该是以“可以协调一下” , “争取把骨灰送回她老家去”的态度去处理捐助行为的善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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