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一男子河道倾倒建筑垃圾,被依法处理( 二 )

郴州一男子河道倾倒建筑垃圾,被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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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水利局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倾倒垃圾、渣土 ,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 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来源:郴州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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