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官员受贿案警示:收钱没去"打招呼"也算受贿( 四 )

  在被问及为什么不用公司的钱处理时,费学民表示,即便自己在公司有一定的开支额度,但这种费用平时公司账上肯定不好处理,所以他就自己支出了。

  而在庭审中,桑小剑矢口否认之前在侦查阶段关于自己收到这笔10万元感谢费的供述,而证人费学民在庭审中也推翻了之前的证言,称在侦查阶段,自己为了能尽快回上海作了虚假证言,事实上自己没有向桑小剑送钱。

  既然费学民这笔钱没有在公司账上报销,公司账上就查不出这笔支出。加之两人在庭审中双双推翻了之前的供述和证言,而辩护人又对费学民为了公司利益用自己的钱行贿提出质疑,认为这不合常理,庭审现场再次进入胶着状态。

  法律不容亵渎。针对这一突发状况,公诉人当庭对桑小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反驳,并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认为,证人费学民当庭否认在侦查阶段的证言,但未提供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相关证据,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庭前证言却有相关证据印证,故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被告人桑小剑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且细节与费学民的证言相印证,可以认定该笔受贿事实。而辩护人对其辩护意见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且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就这样,桑小剑并未为这10万元脱掉罪责,这笔贿款最终记在了他受贿的账单中。

  3.受贿百万锒铛入狱,财务漏洞应及时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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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4日,桑小剑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案发后,被告人桑小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

  同年11月23日,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以桑小剑犯受贿罪,向吴江区法院提起公诉。吴江区法院审理认定,2007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桑小剑在担任原吴江市规划建设局局长、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对建筑企业、建设工程以及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职务之便,先后非法收受刘继全、费学民等人钱款共计116.2万元,并在工程承建、企业资质申报以及拆迁安置房的购买等方面为相关企业及个人谋取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桑小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6.2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退出全部赃款等情节,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桑小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暂扣于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的退赃款人民币116.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桑小剑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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