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起“侵犯行驶中公交车”案例 3名乘客都被判实刑( 二 )

B、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今年2月16日13时许,高某在位于江都区大桥镇一小区北门公交站台等候江都往嘶马方向公交车时,自认为途径此处的“江都-杨桥”班公交车(车牌号为苏KS7218)司机曹某未在其招手时及时停车,上车后对曹某进行辱骂。被同车乘客劝开后,高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继续对曹某进行辱骂,并扬言到嘶马后要用刀砍曹某。曹某向其回应“要砍,现在就来砍”后,高某两次冲至驾驶座揪住曹某衣领并卡其颈部,后被同车乘客及时制止。经鉴定,被告人高某系精神分裂症后人格改变,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以暴力行为妨害公交车驾驶员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院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C、高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今年1月18日13时许,扬州市公交公司江都分公司驾驶员赵某,驾驶苏KS9059公交车行驶至江都区邵伯镇甘棠路红绿灯附近时,高某某在车辆未到站台的情况下要提前下车,赵某予以拒绝。后高某某揪扯赵某的衣领并用手殴打其眼部,赵某被打后视线模糊致使车辆行驶至马路对面,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将车辆停下,公交车车身斜停在道路的左边(属于反方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法官表示,上述三起案件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原因在于李某、高某、高某某的行为均具有高度危险性,有的殴打驾驶员眼睛,有的抢夺方向盘,有的辱骂驾驶员并卡其颈脖,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虽然在上述案例中,没有发生其他危害后果,但这是公交车司机及时妥当处置的结果,而非犯罪分子有意控制的结果,故不能因公交司机的积极行为而免除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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