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员工工作时间猝死 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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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员工工作时间猝死 单位承担责任

本文标题:退休返聘员工工作时间猝死 单位承担责任

唐某退休后被单位返聘继续工作。不幸的是,唐某在工作时间因病猝死。那么,唐某所在单位是否有赔偿义务?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唐某原为我市一集团分公司员工,2017年4月,唐某到龄退休后,被分公司返聘,继续从事原先工作。然而,2018年1月16日上午,悲剧突然降临。当天,唐某到我市一农贸市场履行日常工作,在上公共厕所时突然倒地不起,围观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其被送往医院。但不幸的是,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未特指的急性心肌梗死”。唐某去世后,其家属将返聘唐某的集团分公司及该集团总公司共同诉至市人民法院。唐某家属认为,因唐某和分公司形成劳务关系,且长期超负荷劳动是唐某死亡的重要原因,分公司对唐某的死亡负有过错,要求分公司及总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1万余元。该集团分公司、总公司却有着不同看法,认为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心肌梗死,发生急性心肌梗死是其在工作间隙上公共厕所时,其死亡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工作性质无任何关联,请求法院驳回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唐某家属提供了唐某生前负责工作的具体明细、搜狗地图截图、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等,以说明唐某工作区域跨度较大,多处于乡村偏远地区,且经常需要晚上加班工作,每天工作时长累计超过12个小时。在正常工作外,还需要额外花时间完成税费催缴任务,证明该分公司在安排唐某工作时,未尽到唐某年龄、身体条件与实际工作量是否恰当的注意义务。对此,该集团分公司、总公司提供了唐某于2017年12月13日向公司出具的申请书1份。唐某在该申请书中明确说明其虽已退休,但“身体健康,能认真负责完成公司的各项任务,特此申请在新的一年继续工作”,以证明唐某明确公司的工作性质,唐某自认为其身体完全可以承受原先工作强度,公司安排唐某退休后的工作内容也与其退休前相一致,其公司并不存在相关注意义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唐某退休后受聘于集团分公司,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病而死亡,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雇主分公司承担。考虑到唐某对自身健康状况认识不足,与其返聘时所作承诺不符,对于由此导致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从而减轻了雇主分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集团分公司按照30%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法院确定总赔偿额为95万余元,故分公司应赔偿唐某家属28万余元,总公司在分公司财产不足补偿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市人民法院相关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唐某作为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分公司之间形成的不属于劳务关系,而应属于雇佣关系。唐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病死亡,作为雇主的分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医院证明,可以明确唐某的死亡是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唐某明知其自身健康状况,但在承诺书中却明确其身体健康,能完成分公司安排的各项任务,可见其健康状况与所作承诺不符,唐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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