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靠实体清单”是否影响对外开放?专家这样说( 二 )

  崔凡:目前,中国主要贸易伙伴的出口管制与贸易制裁法律制度日益复杂。其中,有些法律制度,实行所谓长臂管辖,行使域外法权。

  例如,他国企业因为违反美国的要求将从美国购买的产品和技术转卖到美国禁止销售的第三国,就会受到制裁;他国企业和受美国制裁而非联合国授权制裁的第三国进行贸易,也会受到制裁。如果说前者还有一定合理性的话,那么后者则完全是霸权主义的表现。美国的赫尔姆斯伯顿法、达马托法以及最近美国对伊朗的石油出口禁令,都对与被制裁国进行贸易的其他国家或企业进行制裁。

  近一段时期,美国为了阻止华为在5G领域的发展,不惜动用所谓“实体清单”的制裁工具,对华为搞封锁和断供,扰乱长期形成的全球价值链,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商业利益和中国的经济安全。

  特别是近年来,美国“实体清单”的标准变得日益复杂和模糊。对华为的制裁和断供意味着美国实体清单已经演变成为其破坏全球价值链稳定性从而进行非商业行为以及恶性竞争的工具。因此,中国及时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不仅是完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维护我国对外贸易关系的举措,也是应对当前国际经贸环境变化的必要举措。

  采访人员:中国现有经贸制度框架下是否有类似安排?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将弥补现有机制的哪些不足?

  崔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了对外贸易调查制度。其中第七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另外,在实施反倾销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之前以及实施过程中,都可能需要进行对外贸易调查。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5年制定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在实践中,中国政府其实很少动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机制。

  然而,现有机制目前均难以应对扰乱全球价值链的断供行为。对外贸易壁垒调查主要是针对外国政府行为,相比之下,我们缺乏针对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垄断行为的措施。一方面,《反垄断法》的规定比较原则性,而且对“正当理由”等概念缺乏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出口管制法》尚在制定中,而且也难以涵盖应对封锁与断供行为的措施。因此,“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将弥补以上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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