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出台领导干部插手经营打招呼登记备案制度( 五 )

第六条 茅台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非本人工作职责范围 , 不得过问正在办理的茅台酒经营权考察审批工作或在有关材料上签批任何意见 。

第七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或茅台集团公司员工等有关人员存在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 , 受打招呼人应当如实填写《茅台集团关于领导干部插手茅台酒经营活动打招呼登记备案表》 。 口头或电话打招呼办理的 , 应当留存电话记录或其他书面记录;通过短信、微信等电子信息打招呼的 , 应当拍照留存电子信息 。 通过写条子、递材料等方式打招呼办理的 , 应当留存相关文字材料并予以注明;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办理的 , 应当留存相关函件;通过当面交办、口头指示、协调引荐等打招呼办理的 , 应当记录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及内容 , 及时形成书面材料 。

第八条 茅台集团公司有关经办人员在受打招呼后5日内 , 将《茅台集团关于领导干部插手茅台酒经营活动打招呼登记备案表》以及有关书面记录和留存信息、材料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 , 再报本级纪检监察组织 , 必要时 , 可直接报上级纪检监察组织 。 茅台集团公司内部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收到打招呼登记备案表后 , 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调查 , 并及时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报告 。 对经核实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 , 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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