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男孩无视警告下河溺亡 父母要街道办赔偿100万( 三 )

法官提醒

孩子意外溺亡 , 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 , 其境遇令人同情 。 但是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的严格界定和证据支持 , 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责任的他方承担 。 监护人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责任人 , 而不能把子女的安危寄托在国家相关机构无时无刻的提醒下 , 不随意进入非群众活动场所是每一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

本案中 , 案渉河道属于用于河流行洪输水的水利设施 , 设有警示牌、绿化带 , 并非对外开放的水域 , 亦不属于公共场所 。 街道办事处已尽到危险警示义务 , 不应再苛求其尽到针对经营性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 而该河道也并非正常活动、通行场所 , 一般人均能认识到进入该河道存在人身危险 。 小亮明知危险 , 仍进入河道最终溺亡 , 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害结果 。

15岁男孩无视警告下河溺亡 父母要街道办赔偿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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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萧山法院责任编辑:刘雨欣_NBJS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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