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救4岁女童被撞身亡 家属质疑:为何见义勇为还要担责?(12)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九林认为 , 从民法上讲 , 侯振林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 他违法的前提是建立在挽救别人生命的前提下 。 在本案中 , 即使认定侯振林违法 , 他也不应该受到处罚 , 因为从主观上他是为了抢救别人生命 , 不得已才进行的交通违法行为 。 但交警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 , 是一个技术性的认定 , 只是根据现场的客观情况来认定事故责任 。 但如果未来涉及到法院 , 法院会在交警结论的基础上 , 可以综合见义勇为的情节来作出判定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 , 本案中虽然包含着法理与人情的冲突 , 但实质上是一起典型的紧急避险案件 , 对于本次事件应当理性看待并从多个方面加以分析 。

首先 , 在该起事件中 , 侯振林为保护女童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行为 , 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 。 在这种情况下 ,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 在有证据证明侯振林的违法行为是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时 , 相关部门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将该违法行为信息予以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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