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详解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如何合理利用( 四 )

答:《条例》规定:一是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危害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要符合伦理原则 , 保护资源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 遵守相应的技术规范 。 禁止买卖人类遗传资源 , 为科学研究依法提供或者使用人类遗传资源并支付或者收取合理成本费用 , 不视为买卖 。 二是开展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的 , 应当遵守有关生物技术研究、临床应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 三是保留暂行办法中对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和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审批 , 并明确审批条件、完善审批程序 。

问:《条例》在优化服务监管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条例》规定:一是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 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 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 二是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 , 方便申请人利用互联网办理审批、备案等事项;制定并及时发布有关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审批指南和示范文本 , 加强对申请人办理有关审批、备案事项的指导 。 三是完善法律责任 , 加大了处罚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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