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酒后拉拽行驶中公交司机,获刑四年六个月( 二 )
蒙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 , 被告人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 , 危害公共安全 ,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 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蒙阴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 , 被告人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 , 判处拘役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
本次庭审的法官钟永昕说 , 被告人酒后影响公共安全 , 情节十分严重 , 归案后认罪态度比较好 , 而且认罪、认罚 。 “本着对这类犯罪从严从重打击、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从宽处理 , 合议庭作出以上量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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