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配件组装气枪“打鸟” 两男子被判刑九个月( 二 )

法官补充说,被告人顾某、苗某出于对枪支的爱好,组装后未实际装弹使用,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此外,二被告人合谋从网络购买成品枪支零件并组装,危害公共安全,不宜适用缓刑,最终综合各因素考量判决如上。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行为人以娱乐、收藏为目的购买并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没有出售、转卖等促使枪支扩散的行为,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枪支”包括军用枪、火药枪、气枪等。

我国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枪支,因为枪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只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而持有、携带、隐藏枪支,无论枪支是购买、借捡,或者是曾经合法佩带应交而未交的,都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对枪支切勿存有侥幸心理,不要购买枪支来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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