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发布 下月施行( 九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或者散发传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并按要求完成行政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告知其所在单位。

第五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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