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检法首次联合发文严打“套路贷” 明确五种情形( 二 )

  “套路贷”通常披着民间借贷外衣,作案手法隐蔽,事实难以认定。《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同时抄送当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中有公职人员的,应当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此外,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办案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意见》明确,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有明确线索的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并反馈移送法院。不予立案的,要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将监督情况反馈移送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案件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可能导致原审裁判、调解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或者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处理。

  交汇点采访人员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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