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砸人事件频发,谁来为头顶安全撑起防护网( 八 )

朱巍对采访人员称,在高空抛坠物事件的起始阶段,我国有三种判决模式 。 第一种是全国首例高空无主坠物连坐赔偿案——2000年发生的重庆烟灰缸案,整栋楼的用户,除非能够证明不是自己砸的,否则都要连带赔偿;第二种是2010年发生的济南菜板案,判决要求被侵权人找出究竟是谁扔的,否则不能提起诉讼,如果被侵权人找不到加害人,则起诉被驳回;第三种是2006年发生的深圳玻璃案,经过4年,最后二审判决,涉事大厦的相关73户业主每户补偿4000元,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不过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是“本案属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应由物业管理公司对受害人父母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其他业主不承担责任” 。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其中第87条被许多人称为“高空坠物连坐”条款 。 其中“连坐”一词意味深长,毕竟在惩戒的群体中,除了真正的抛物人,剩下的绝大部分人都是无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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