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2万托人办北京户口未果,委托人起诉中间人还钱被驳( 二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张女士是因办理北京户口向吴某支付款项 , 该行为并非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原因 , 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属于不当得利 。 经法院多次释明后张女士仍坚持不当得利之诉 , 故对其诉讼请求 , 法院不予支持 。 最终 , 法院裁定驳回了张女士的起诉 。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造成他人损失的 ,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 ”因此 , 所谓不当得利 , 是指没有合法依据 , 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 它要求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原因 , 同时要求受益人获得财产利益 。 但是本案中 , 张女士已经通过自认的方式明确了其将钱款打给吴某是因为其要让吴某帮忙委托他人办理北京户口 , 故张女士的打款事出有因 。 同时 , 吴某并未实际获得张女士主张的32万元 , 而是将其汇入了受托人账户 , 因此 , 张女士的主张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 其与吴某之间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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