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康泰克制毒、民警沦为毒贩……江苏法院公布6起涉毒犯罪引关注( 二 )

  同年10月,靳星辰因故离开,被告人金东岭、马珍林继续通过网络销售甲基苯丙胺。同月下旬,金东岭、马珍林再次向涂钦昌购买了25千克麻黄素,并将其中约19千克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后因恐罪行败露将所得制毒溶液销毁。同年12月中旬,金东岭在河北省献县租住房屋,安排马珍林用快递寄送2千克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至该租住处用于销售。

  同年12月23日,公安人员抓获金东岭,在其献县租住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988.6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7.39克。2014年12月30日、2015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分别抓获靳星辰、刘全。

  经审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金东岭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靳星辰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涉案人员也均被判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金东岭等人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送最高人民法院。今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被告人金东岭的死刑,6月21日,金东岭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评析: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更加高额利润,把目光转向了制造毒品,导致制造毒品和制毒物品犯罪等源头性犯罪形势加剧。被告人金东岭等人通过网络购买制毒原料后,在泰州市大肆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网络联系、快递邮寄方式销往外地,形成了制、运、贩一条龙的毒品犯罪模式,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和毒品数量,分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的重刑,体现了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从严惩处。

  毒贩驾车强行冲卡上演“警匪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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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成正林伙同他人驾车从江苏省常州市出发,于2014年12月11日到达广东省惠州市,后成正林驾车至广东省陆丰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贩卖。当晚,成正林、卢沼华驾车运输毒品至陆丰市内湖高速收费站时被常州、陆丰两地公安民警拦截,成正林驾车冲卡。民警在鸣枪警告无效后开枪,当场击毙卢沼华、击伤成正林。经搜查,在成正林驾驶的轿车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29911.65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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