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 两年审结超千起破产案件( 二 )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南京法院积极运用破产法治思维和方式,加大清理低效劣势企业力度,2017年以来,集中处置低效劣势企业120家,停业时间最长的企业已经滞留市场23年。其中以产业集团为单位首批集中受理的4起破产清算案件在2个半月内全部审结,南京通用塑胶厂破产清算案仅用时2个月即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通过快速规范处置低效。

王静指出,目前社会公众对于破产法律制度在认识上有一定的误区,影响了破产制度的有效发挥。“在企业出现债务困境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时,应当积极面对,不能‘一跑了之’。”她表示,破产是一种合法、彻底清理债务的方式,对“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而言是最好的止损线。破产制度中存在着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不同程序选择,破产清算可以使企业在彻底清理债权债务后合法退出市场,而对于仍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来说,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可以实现企业重生。企业家应当正确认识破产程序的功能,通过合法方式应对经营困境。而对于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来说,申请企业破产并不等于免除企业债务,通过破产程序能够全面清理债务企业的资产,对所有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公平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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