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不同意人工受精 丈夫一纸诉状要离婚( 二 )

阿珏无奈回到上海,继续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让她意想不到的是,没过多久就收到了老汤去昆山法院提起的离婚起诉状。

在法庭上,老汤认为,自己做父亲的权利遭到了侵犯,双方 " 三观不合 ",感情已经彻底结束,再无任何和好可能。阿珏则认为,其并未拒绝生育子女,双方医学上均存在一定的生育障碍,自己一直很配合治疗,反而老汤并未积极治疗,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都没有足够的重视。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沟通,相互扶持,在夫妻一方对婚姻信心不足时,更应敞开心扉共同面对,原被告相识多年,婚前彼此有深刻的了解,双方有感情基础。针对生育子女的问题,阿珏积极配合治疗,并未采取避孕措施,已尽到相关义务,至于是否采取试管婴儿,阿珏对此有选择的权利,双方更应注意沟通,妥善解决。综上,老汤和阿钰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对老汤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因此,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应视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作为丈夫,虽然有生育权,但他的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妻子的支持配合。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孩子则是婚姻爱情的结晶,只有夫妻双方平等协商,才能实现平等的生育权利,为幸福家庭打下良好基础。

(通讯员 鲍丽娟 蔡磊 采访人员 何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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