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法院为企业规避经营风险“划重点”( 二 )

海陵法院为企业规避经营风险“划重点”

交汇点采访人员 赵晓勇 通讯员 蒋俊峰 陆星辰

附:泰州十大商事普法案例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保障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被确认无效的风险

——丁某诉顾某、宫某、第三人湖北星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2.签订补充协议应当明确签订协议的背景、针对的问题及权利义务的变更,以避免因表述模糊造成的再次纠纷

——中某设备公司诉索某配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3.金融机构审查担保人提交的担保材料时应强化审慎注意义务

——泰州某支行诉泰州某建筑公司、江苏某红木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4.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应当审慎对待自身行为,考虑其产生的法律效力

——孔某诉石某、远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5.商事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德某公司诉泰州某公司、经某事务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

6.约定付款方式之外的付款行为的效力认定

——某建筑机械公司诉某机械租赁公司、袁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