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后赖病房4年不出院 法官上门读“逐客令”( 四 )

  医院起诉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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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令“限期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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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认为,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医院医务人员对孙某有明确的诊断意见,有手术指征,手术方案正确。手术后,孙某左下肢疼痛明显缓解。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患者后来的临床症状与医院没有因果关系。到2015年3月底,患者已符合出院指征。2015年11月5日医院正式安排孙某出院,当时他们仍欠医院医疗费20084.18元。不过接到医院出院通知后,孙某和丈夫章某却拒绝办理出院手续,拒绝离开病房。随后,医院也多次向孙某送达“停止侵占病床告知书”,但都无果而终。

  无奈之下,2016年2月22日,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向崇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立即停止对原告床位的侵占,离开医院,并偿付所欠的2万多元医疗费用。

  崇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孙某迟延履行主要义务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虽辩称原告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未治愈其疾病且存在医疗过错,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亦未获生效裁判支持,故法院对被告的该抗辩主张不予采纳,而原告采取诊疗措施、被告符合出院条件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出院,是依法行使医疗合同解除权的行为,案涉医疗服务合同于被告收到通知后即解除,被告不得再占用医院床位,并应结清所欠医疗费用。崇川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判决被告孙某偿还医疗费,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搬离所占病床。

  但判决生效又过去了半年多,孙某夫妇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依然住在医院骨科病房不肯搬离。前不久,医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今年7月4日,崇川法院执行局法官来到病房,在床前向孙某宣读强制执行通知书,并张贴在病房外,限期在7月19日前搬离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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