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款存进个人账户,一分钱没少……公职人员受处分!( 二 )

经查 , 2015年1月29日 , 石家坡大队支付创建文明城市相关费用 , 报销发票有两张 , 总计112990元 。 此笔报销款转账到报账员董荣华个人卡上 , 再由董荣华分别支付给两个单位 , 两笔大额款项使用现金支付 , 并且没有直接转账到发票单位 , 违反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

办案人员介绍 , 径河街石家坡大队报账员董荣华 , 未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费用支付及报销工作 , 公款私存 , 违反了财经法律法规 。 经研究 , 给予董荣华党内警告处分 。

条例原文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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