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试行“无税不申报”制度减轻办税负担

  新华社海口7月23日电(记者吴茂辉)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3日发布第四批制度创新案例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从2019年7月1日起在海口试点推广的“无税不申报”制度成为创新案例之一 。 该制度实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还责还权於纳税人 , 促进海口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

  适用“无税不申报”的纳税人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 即当期无应税收入或计税依据为零;未做票种核定 , 即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不适用;属於增值税小规模单位纳税人 , 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 由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夥企业通常情况下会产生涉税资讯 , 因此暂不适用该制度 。

  “无税不申报”的税(费)种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17个税(费)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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