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顶建“农场” 种菜养鸡脏乱臭( 五 )
根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 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 , 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以外 , 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其他乡(镇)建成区范围内不得放养家禽家畜 。 违反规定的 , 责令限期处理 。 逾期不处理的 , 予以没收 , 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对养殖专业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 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立即自行清除 。 违反规定的 , 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 , 处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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