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人买了一堆“性药”索赔碰壁( 二 )

大数据表明职业打假

张某在提起本案诉讼的同时,另行起诉海安市境内一家药店,以该药店出售的保健品为假冒商品为由,要求该药店退还其货款,并赔偿其三倍于商品价款的赔偿金,后申请撤回诉讼。经检索,自2016年1月,张某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的消费者保护权益纠纷案件有5件。所有案件均以向商家购买一定数额的保健品或食品,然后向商家索赔十倍或不等数额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诉讼。

庭审中,张某诉称,涉事大药房作为专业药店,却销售假冒保健品,任何人都有义务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净化商品销售市场。其要求被告大药房返还货款1800元,并给予三倍惩罚性赔偿。

涉事大药房则辩称,本药房从未向张某出售过所谓的案涉保健品,其所述完全系编造,该公司均不予承认,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中,对职业打假人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保护存在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其不属于立法意义上的不同消费者,不应予以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从净化市场的立法目的出发,应当支持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法律该保护吗?

海安法院受理后认为,通过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张某主张的上述购买保健品的事实成立,且案涉保健品为假冒商品,大药房对其出售具有欺骗性,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大药房应向张某退还货款1800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保护对象为消费者。尽管对知假买假能否给予三倍或十倍赔偿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相关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普通消费者。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职业打假人,其向商家购买商品的目的并非真正用于生活消费和生存发展,而是通过所谓维权的方式从中牟利,其做法违背了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

张某在两年时间内,通过向不同商家多次购买小额保健品或食品,然后主张高额赔偿款的做法,显属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作为正常消费者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予以保护。因而,张某要求涉事某大药房赔偿其三倍于货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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