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被移出群聊起诉群主”被驳回,涉案双方当庭表示不上诉( 二 )

柳某某认为 , 刘某某的行为系把法院公共资源当成个人小田地 , 把本应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公权力当成自己可以恣意妄为的私权力 , 把服务对象当成了管理对象 , 剥夺了他作为律师应该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 , 在公共场合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声誉 。 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 故诉至法院 , 请求依法予以裁判 。

刘某某则认为 , 柳某某被移出群聊是由于其违反群规 , 发布了不适当的言论 , 他作为群主将柳某某移出群聊是依法依规按照微信群主的功能权限而实施的个人行为 。 柳某某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 应予驳回 。

刘某某的理由是 , 首先 , 从该群的性质和目的来看 , 该群是个人建立 , 目的是为了不特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相互交流、讨论诉讼立案方面的有关问题 , 将发表不当言论的柳某某移出群聊 , 是群主对本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 , 符合群规 。 其次 , 他没有侵犯柳某某的任何权利 , 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 将柳某某移出群聊这一行为 , 不是侵权行为 , 从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看 , 没有损害事实 , 没有过错和因果关系 , 不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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