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案一审:驳回原告起诉( 三 )

  诉讼过程中 , 柳孔圣撤回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要求刘德治通过书面形式或视频形式赔礼道歉;变更诉讼请求第3项为:要求刘德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

  刘德治答辩称 , 柳孔圣被移出群聊是群主的个人行为 , 应驳回其起诉 。 首先 , 从该群的性质和目的看 , 该群是个人建立的 , 目的是供不特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讨论诉讼和立案方面的有关问题 。 将发表不当言论的柳孔圣移出群聊是群主对本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 , 符合群规 。 其次 , 刘德治没有侵犯柳孔圣的任何权利 , 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 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群聊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 , 没有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 , 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法院认为 , 互联网群组是网民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 , 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的重要载体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总则 , 包括网民在内的各民事主体应共同遵循 。 群组创建者、使用者无论是基于工作、生活、学习等需要 , 都应坚持正确导向 ,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 网上网下都是同心圆 。 群组使用者通过在线交流信息 , 启迪思想、温润心灵、陶冶人生 , 符合广大网民共同利益和美好生活需要 。 本案所涉群组设立群规 , 明示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 , 值得肯定 。 此外 , 互联网和大数据已深刻融入到人们的生活 , 并带来生活品质的提升 , 共享信息的便利 。 网络既是虚拟中的现实 , 也是现实中的虚拟 , 网络空间自由开放 , 又包容和谐 , 与现实社会同样需要自由与秩序 。 没有规矩 , 不成方圆 。 用户在线 , 规则也在线 。 本案所涉群组内的成员 , 均为法律职业者 , 应带头维护清朗网络环境 , 使群组内天朗气清、惠风和畅 。 刘德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 , 将其认为不当发言的柳孔圣移出群组 , 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 。 最后 , 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道德规范、自治规约等社会规则 , 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 , 相互补充 , 相得益彰 。 司法裁判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之一 ,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 在案件诉诸法院之前 , 人人都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一员 , 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实现诉源治理 。 本案中 , 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 , 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 , 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 。 本案中 , 刘德治并未对柳孔圣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 , 柳孔圣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 , 系基于其被刘德治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 , 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 ,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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