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中院对梁明钢等涉黑案作出终审判决

  充当地下执法队软暴力索债

  吴忠中院对梁明钢等涉黑案作出终审判决

  本报讯 采访人员申东 日前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梁明钢等涉黑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 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 分别判处梁明钢、吴刚等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至7年4个月不等 , 并处相应罚金 。

  经法院审理查明 , 梁明钢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 2011年6月30日减刑释放后 , 伙同吴刚等“两劳释放”人员及金龙等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了以梁明钢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 插手经济纠纷 , 充当地下执法队 , 利用软暴力替人索要债务 , 扰乱公共秩序 ,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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