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刊文谈童模三伏天穿棉袄:不仅是私事,暴露行业侵害( 二 )

也有人表示 , 这种环境有利于锻炼孩子 。 这种锻炼乃主观用意 , 还是部分客观效果 , 要区分 。 据了解 , 根据市场需求 , 童模多为10岁以下的孩子 , 他们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心智发育尚不成熟 , 让他们过早地承担过分的期待和责任 , 提前让他们参与成人“游戏” , 有违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 。

今年4月 , “童模遭母亲踢打事件”让媒体一度聚焦童模行业乱象:辍学、超长时间拍摄、遭受辱骂殴打、违法代言 , 以及缺乏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 更有童模被父母严格控制饮食 , 试图延缓孩子发育 , 以延长孩子的“事业期” 。 种种乱象 , 暴露出这个行业对童模人格尊严、受教育权和身体健康权的侵害 , 也表明童模一事已不是私事 , 是值得公众深思和法律审视的公共事件 。

目前 , 我国法律不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条款 , 广告法、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也明确要求 , 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 但“童模”是否等同于“广告代言人”在法律上尚无明确答案 , 对儿童参与广告拍摄和商业活动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定性 , 这都让童模权益保护处于法律盲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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