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局已定:2019新规,养殖场3类拆迁必须补偿!强拆需要合法程序( 二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 , 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 , 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 , 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 ”

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养殖场禁养拆迁 , 应当给予养殖场合理的补偿 , 包括 , 地上附着物的损失(最低是重建成本价) , 停产停业的损失 , 合理的搬迁费用等等 。

曾代理的河南省案件中 , 当事人的养殖场因建在集体土地之上被认定为违建并被强拆 。 后在律师协助下 , 当事人得知建造养殖场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 , 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 。 最终获得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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