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男子高速上拽大巴方向盘 获刑近 4 年( 二 )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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