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企业泄露个人信息或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三 )
二是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三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 , 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
意见指出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存在以上行为之一 , 严重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的会被列入“黑名单” 。
此外 , 快递企业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 同样会触发信用惩戒机制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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