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朋友圈骂人被罚千元? 注意!这些内容别发( 三 )

合川法院经审理认为 , 皮某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 , 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公开发布柳某照片 , 并配上关于柳某隐私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 , 导致柳某名誉受到损害 。 皮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行为 , 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皮某发表言论的范围仅限个人朋友圈 , 且及时删除1月28日的评论 , 对柳某名誉的影响力有限 。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 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及造成的后果 , 判决皮某立即删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的针对柳某的不当言论 , 并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 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 。

承办法官称 , 随着自媒体平台的普及和应用 , 个人言论自由的时空范围已被极大地拓展 。 新媒体在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 , 也带来了新矛盾、新问题 。 在自媒体平台上 , 言论超出应有界限的情况时有发生 。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 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 ,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 , 切勿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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