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去公职等于“安全着陆”了吗?( 三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也明确 , 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 , 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辞去公职或者死亡的 , 不再给予处分 , 但是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 。
同时 ,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犯罪的涉案人员 , 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
所以 , 对于胡竑担任原临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期间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 , 对辞去公职前的原职务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可以对其进行监察调查 。
完成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后 , 如何体现纪严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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