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女子借出银行卡被他人用以骗贷百万 法院判令她们还款( 二 )

  王某静称,一开始她有些怀疑张某的说法,但在高某的劝说之下,她和祖某丽最终同意将银行卡借给张某。之后,张某以“需要知晓法院何时转钱”、“需要留下一部分钱”为理由,哄骗她和高某等人同意由张某设置银行卡密码以及预留张某的手机号。

  高某告诉澎湃新闻,2017年10月12日,她去银行办理业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名下银行卡存在巨额贷款,遂找到张某。张某承认了其用三人银行卡贷款的事实。

  真相败露后,张某于2017年10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而直到张某投案,王某静和祖某丽才知道自己已经背上了数十万元的债务。

  2018年9月4日,江苏省沛县法院就张某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作出判决。据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8月期间,张某虚构其需要接受他人汇款,欺骗高某、王某静、祖某丽三人分别办理建设银行卡、江苏银行卡交给其,银行卡预留手机号均为张某的手机号,银行卡密码均由张某设置。

  张某收到银行卡后,通过手机银行贷款131.9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消费,剩余119.8万余元未归还。

  据判决书显示,张某曾在2009年因犯合同诈骗罪,获刑三年。

  沛县法院判决,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未退赔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王某静称,张某虽已被判刑,但张某已无钱退赔经济损失。

  骗贷案受害人被银行起诉,法院判令还款

  银行贷款得不到追偿,王某静三人先后被开卡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告上法庭,要求她们赔偿由张某骗贷所产生的贷款及利息。

  据高某、祖某丽的判决书显示,二人辩称,其并未与银行签订过《个人借款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案涉借款行为均是张某进行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系张某冒用被告名义骗取的银行款项,所得款项亦由张某使用,原告银行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该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在《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特别风险提示书》中已明确告知被告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号、身份证号、手机银行的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江苏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可以在线申请各类贷款,无需任何纸质资料,且不需向任何人支付佣金,不需支付除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被告本人亦签名确认知晓上述情况。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在对上述情况签名确认后,应当知晓将相关身份标识信息及身份认证方式交由他人可能产生的风险,但其仍在成功开通手机银行业务后,将账户相关信息交由案外人张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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