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婚前0元转让公司“霸占”财产 法院判定无效( 二 )

最终,法院以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无对价、大华和马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可可作为共同共有人,对此知情并同意转让,马某作为朋友明知无偿受让案涉股权将导致可可和大华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减少,仍协助大华转移股权为由,支持了可可的诉请,判决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马某将股权恢复登记至大华名下。

法官提醒,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其对财产的处理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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