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聊天“话术” 诈骗团伙专挑“宝妈”微商下手(11)

  而对于进入该公司不长时间、仅从事前台工作的王某和舒某 , 办案检察官认为因其未参与公司具体诈骗行为 , 且进入公司时间较短 , 没有证据表明二人对该公司性质有明确认识 , 虽偶尔有为其他人的诈骗行为提供过一定帮助 , 但不能据此认定该二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 。

  另外 , 魏继能的哥哥魏继远是其后成立的远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虽然现有证据表明魏继远没有亲身扮演售前售后角色 , 没有具体实施诈骗行为 , 但在案证据表明其了解永创公司的运营模式 , 却还与弟弟共同成立远能公司 , 并实际承担了该公司的办公场所租赁、购买作案电脑及微信号等任务 , 由此可以推断其对诈骗行为主观明知 。

  对于魏继能辩解的给被害人发了货 , 不影响对其诈骗行为的认定 。 理由在于被害人交付钱财的目的并不是购买枸杞 , 而是基于对售前售后之前伪装的信任而为售后向售前垫付的资金 。 而该团伙在踢单过程中 , 根据之前与自己多次交易过程中骗来的被害人信息 , 强行将被害人不需要的廉价枸杞以高于价值几十倍的价格邮寄给被害人 , 且使用虚假发货地址和发货手机号码 , 使被害人无法退货只能接收 , 造成了被害人购买枸杞的假象 , 其本质上还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利用通讯信息网络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 应当认定为诈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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