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有宅基地使用权,父母去世后遗留宅基地是否可以使用!( 二 )
对于村民一户多宅这种情况的 , 由村民委员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 , 统一安排给尚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村民使用 。 像宅基地上有老宅等地面附着物的 , 也应当根据房屋新旧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相关的补偿标准则是由村民会议研究确定;当然也鼓励一户多宅的村民实行有偿转让 , 当然有偿转让也只限于本村村民之间 , 且该村民尚未达到 。 一户一宅的条件这样更能有效地节约和保护土地 , 节约耕地 , 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但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损坏不能利用的 , 必须依法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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