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14年这位厅官被开除党籍:犯合同诈骗罪获刑3年( 二 )

  原判认定,被告人郭成甫(临汾中科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将在药材市场购买的普通党参种子,虚构成中科院研发培育的名贵中药材,并取名为“中华家参”,对外宣称3万元每斤。为推广种植“中华家参”,2013年8月,被告人郭成甫伙同辛珍平、刘玉和、赵欣共谋成立临汾中科公司,约定由辛珍平、刘玉和、赵欣为股东。后因提供的赵欣身份证是假的,赵欣未能成为股东。在辛珍平(认缴出资60万元)、刘玉和(认缴出资40万元)均未出资的情况下,委托代理公司于同月14日办理了临汾中科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汾中科公司”)设立登记,辛珍平任法定代表人,刘玉和任公司监事。

  同月15日,代理公司将垫付的注册资金100万元抽走。在无能力缴纳资金的情况下,临汾中科公司于2015年6月增加注册资金至3000万元,被告人郭成甫、辛珍平、刘玉和分别认缴出资750万元。公司章程及企业信息显示,被告人赵欣认缴出资300万元,王某2、贺某、陈某认缴出资均为150万元。临汾中科公司成立后,在无资金、无种植技术、无生产回收能力的情况下,通过电视媒体宣传、召开现场会等方式推广种植“中华家参”,宣称“中华家参”是中科院研究培育的名贵中药材,种植后提供技术指导,并承诺高价回收,保证农户每亩收益10万元。

  2014年12月,被告人郭成甫指使单县种植户许某、马某1成立单县田源公司,并相继在菏泽市牡丹区、定陶区等地成立办事处,协助临汾中科公司宣传并和农户签订合同。2014年以来,种植户共交纳“中华家参”种苗钱2554785元,部分款项汇入被告人赵欣提供的银行卡内。因担心被抓获,被告人郭成甫将部分赃款汇入其子郭某1、郭某2银行卡内。后部分种植户种植后成活率低,没培育成“中华家参”;部分种植户种植的成品被回收后,未得到回收款;部分种植户收获“中华家参”后,未被回收,致使产品霉变、损毁,郭成甫等人外逃。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宣传推广的“中华家参”实际为桔梗科党参。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刘玉和自愿补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20万元,并取得谅解。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玉和作为临汾中科公司的股东及监事,在该公司成立及新增资本的过程中,明知该公司无资金、无回收能力、虚假宣传,明知其经手与中联侨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仍参与虚假宣传,推广种植“中华家参”。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