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撞人 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共享汽车撞人 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本报讯(采访人员 王天淇 通讯员 杜丽霞 苗振跃)尚某驾驶共享汽车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 , 造成刘某十级伤残 , 事后该共享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为由拒绝赔偿 。 近日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宣判 , 认为车辆投保后作为租赁用途 , 使用性质并未发生改变 , 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尚某曾通过手机APP , 在街边租赁途歌共享汽车一部 , 在驾驶途中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 , 造成刘某十级伤残 , 经交管部门认定 , 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 刘某起诉要求尚某、途歌公司、保险公司等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一审法院认为尚某驾驶的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但实际用于分时租赁 , 变更了车辆使用性质 , 而且显著增加了危险程度 , 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险范围内拒绝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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