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饰品“缺斤短两”,重量真是洗没的?( 二 )

  我国《价格法》规定 ,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 , 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 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消法规定 ,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 , 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 对相关珠宝品牌商和加盟商来说 , 对如此规定和道理本应“门儿清” , 可为何还“缺斤短两”?在被查处后 , 还无厘头地应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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