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蓝翔败诉赔偿170000元:擅用知名主播肖像图( 三 )
蓝翔学校不服一审判决 , 提出上诉 。 8月22日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院认为:侵犯肖像权之侵权责任构成 , 不必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要件 。 只要符合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 不论是否造成损害 , 将他人之肖像 , 公布、陈列或者复制者 , 皆构成对肖像权侵害 。
蓝翔学校未经韩某某同意 , 擅自使用韩某某肖像作为专业招生广告 , 应当认定为存在过错 , 其行为构成侵权;
另外 , 将他人的肖像用于广告宣传 , 从而增加自己产品或服务的市场认可度 , 已成为一种普遍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肖像的行为 , 蓝翔学校利用韩某某肖像做广告的目的在于提升专业的知名度和招生数量 , 亦应当认定为属于营利性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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