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新规:征地协议签后才能办审批 不能强迫退出宅基地( 二 )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问题凸显,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认为,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比如,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原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我们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导致了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通经。

  “这次我们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界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魏莉华说。

  同时,新修的土地管理法还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这一规定就改变了过去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魏莉华说。

  此外,在宅基地管理上,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因为农民变成市民真正实现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魏莉华表示,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

  “此次修法还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主要是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魏莉华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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