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票】高铁逃票事件时有发生,会导致哪些法律后果?( 二 )

逃票旅客采取持无效车票、站台票上车、“买短乘长”、买进站出站两头票等方式 , 以未付价款 , 或者付出低于实际乘坐里程对应价款的方式乘坐铁路运输交通工具 , 其已实际享受了铁路运输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 , 形成了事实上的铁路运输合同关系 , 而其未付或少付票款行为 , 应构成违约 。 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现实中 , 一经发现逃票旅客 , 工作人员将要求其补齐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 正是要求逃票者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的行为 。 仍拒不交付票款的 , 铁路运输企业有权终止合同 , 拒绝运送并责令其下车 。

最高面临10日行政拘留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火车或车站秩序的 ,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 禁止实施扰乱车站、列车正常秩序等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 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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