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获救後被追索救援费,谁买单?
本月中旬 , 湖北宜昌发生了一起这样的事件 。 当地两家六人自驾车旅游 , 无视沿途禁止游泳以及汛期严禁进入南津关大峡谷的告示牌 , 在附近的溪流中游泳时遇险 , 随後被当地公安和消防人员救起 。 六人脱险後 , 被当地有关部门追索救援费用 。
对於这种无视自身安全 , 无视管理警告的任性行为 , 其救援费用到底该不该由其承担 , 目前已经引起社会关注 。 “旅小法”就此为您说道一下 。
旅途演义
“旅小法”点评
8月10日下午 , 宜昌市两家共6人(其中1名未成年人)驾驶两台轿车 , 无视沿途禁止游泳及严禁汛期进入南津关大峡谷的告示牌 , 在南津关大峡谷出口处的溪流中游泳 。 因上游突发大水致河水水位上涨 , 6人被困河中无法返回路面 , 随即报警 。
接报後 , 夷陵区公安和消防队员迅速前往施救 。 随後 , 民警将6名当事人带回小溪塔派出所询问核实有关情况 。 此次施救共出动消防车3台、橡皮艇1艘、警车4台 , 消防官兵、公安民警及相关工作人员共54人 。
宜昌夷陵区相关部门根据《夷陵区户外探险活动救援费用追偿暂行办法》对两家人下达了《关於追偿救援费用的通知书》,追偿救援费用 。 据相关报道 , 被救者当时面对需要承担救援费用有些抵触情绪 , 认为“公共资源你就该救我 , 我为什麽还要承担後面的费用?”相关部门反覆强调 , “对你的追偿不是目的 , 而是要警示更多的人 , 不要去涉险 。 ”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法律顾问、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解读 , 有偿救援是明确有法可依的 。 游客应当 从导游的劝导 , 依据《旅游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安全警示规定 , 对安全防范措施必须予以配合 , 否则要自行承担责任 。 本案中 , 旅行社及导游人员要保留对游客进行过安全警示和劝导的证据 , 游客不 劝阻时 , 旅行社可以免责 。 但依据《旅游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 , 旅游经营者均要积极救助 , 并及时向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 根据《旅游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 旅游者接受救助後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
法律宝典
针对湖北宜昌六驴友无视景区警告“野泳”被索救援费一事 , 《中国青年报》在评论中指出 , “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 , 救人总是第一位的 。 有偿只是事後追责与惩戒的一种手段 。 这一制度的推出 , 一方面能分担相关部门因救援而产生的部分费用 , 让救援机制良性运转 。 另一方面 , 也是更重要的 , 能让那些任性的游客认识到 , 自己的错误行为 , 并不会被无限兜底 , 不能继续怎麽刺激就怎麽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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