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伞]昆明警方通报“极限伞降”事件:一男子身亡,其同伴被拘十( 二 )

经公安机关查证 , 张某某(男 , 32岁 , 云南昭通人)与郑某某(男 , 41岁 , 陕西西安人)相约到恒隆广场写字楼进行跳伞活动 , 8月28日4时许 , 二人携带跳伞装备驱车到恒隆广场地下停车场 , 私自从消防通道爬到写字楼66层跳伞 , 造成郑某某严重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张某某未受伤 。

目前 ,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 对违法人员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处罚 。 公安机关提醒 , 极限运动须在规定的区域或场地内进行 , 切不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 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

【编辑:叶圣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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